image source:爆廢公社二館 張曜麟/蘋果新聞網 台北報導
根據規定,雇主在發薪日時,除了要準時給付外,
同時還要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俗稱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勞動部也特別重申這件事,
提醒老闆必須要給予薪資明細等,如違法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俗稱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
這項規定是從2016年修正施行,不過仍有部分勞工指出「老闆沒有給薪資單」、
「薪資條不清楚,不知道薪資怎麼計算的,也不知道扣了什麼錢」。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
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的給付金額、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以及實際發給的金額。
雇主提供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
或是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的資料。
若事業單位規定勞工須經過「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
或是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都不符合規定。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一定要給勞工,就算有些一年只給一次,
那也是不符合規定。若是用網頁版給勞工,也必須要讓勞工可以列印保存,
若只是可以查但不能印,那就是有問題,而這項規定,
範圍不論是部分工時勞工,還是全時勞工都適用。
若違反規定,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罰則,第79條規定)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1年共開罰297件,
主要違法的事業單位大多都是小型、微型企業。
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有義務必須每年告訴勞工,
「有多少的特休假」,在結算時,也要告訴勞工剩下幾天沒休,
要給多少錢。若違法同樣可開罰2萬到100萬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罰則,第7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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