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
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
- 勞動部(資遣解僱權益小百科)
最近因COVID-19,各行各業加減受到衝擊與影響
公司陸續進行無薪假與裁員,職場變動的情況時常耳聞
業務縮編是最常聽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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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裁員拖欠資遣費 藝人陳昭榮遭控慣老闆
法規 :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定有以下情況時
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第 11 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有些公司會利用勞工們對法律的一知半解
進行模糊欺騙式的離職遣散(拐你簽下是自己要離職的文件)
例如 :
在公司裁員的情況下,人資主管會拿出離職申請書要勞工簽名,
企圖遊說勞工先簽離職申請書,之後,公司再補寄非自願離職書。
被資遣後有什麼應得的權益?
雇主如果合法資遣勞工,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得向雇主要求給付相關假期及費用,
如資遣費、退休金、工資、謀職假及失業相關給付(公司要開具非自願離職書)等,
以維持或保障其離職後之生活。
公司要資遣員工,首要重點是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有疑慮可洽各市政府勞工局諮詢。
想當年,我剛踏入社會,因年少無知且菜被裁員,差點簽下自願離職書
深刻體認到,法律只保護懂它的人,自己的權益自己掌握 !
到底是社會病了,還是人病了,那把尺只在每個人的心裡衡量著
希望大家之後有機會當老闆/老闆娘,都能互相為對方想想。